关于办理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张家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张残联〔2025〕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慈利县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各用人单位继续通过登陆湖南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new.hunan.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关闭时间为10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该网上申报办理方式。
(二)线下办理
慈利县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地点:零阳东路22号(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旁)
联系人:卓华玲 13974453906 电话0744-3231740
系统维护咨询电话:刑工13857168018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线下办理
线下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五、相关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自2024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24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职工要符合 “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本要求。
(四)申报过程中,工资和社保数据信息,如系统数据库未能自动核验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职工1-12月份月工资银行流水、社保凭证)进行扫描、上传。有公务员编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残疾职工,需提供2024年全年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
(五)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六)合同制的残疾职工,要将其劳动合同扫描,上传提交至系统中。采取劳务派遣的残疾职工,需扫描、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计入说明等材料。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安排有残疾人的,要同时提供由系统生成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九)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附件:线下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核定材料清单
慈利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县残联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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