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2026-03-19 15:45:44 字号:

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主体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以及通过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自查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查内容

(一)资质审查: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应至少每六个月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杜绝无证、套证、假证及“幽灵外卖”入网经营。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二年。

(二)信息公示: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店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线上店铺名称与实体门店名称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无堂食”标识。对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店铺页面展示“明厨亮灶”标识;未实施的,应展示“无明厨亮灶”标识。

(三)监测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实地抽查与线上动态监测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情节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期限届满的,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四)配送管理: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规范配送人员个人卫生,确保配送容器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推动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推广使用“食安封签”,确保餐品包装开启后无法复原。

(五)制度落实: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按时按要求向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内容

(一)主体资质:应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载明地址相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资质。

(二)信息公示:线上展示信息应真实准确,店铺名称应与实体门店名称一致。按要求设置“无堂食”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页面设置相应标识,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原料管控: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四)加工制作: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设备设施,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包装配送: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品进行封口处理(开启后无法复原),规范使用“食安封签”。自行配送的,应做好配送容器消毒和温控管理,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六)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落实每日晨检制度,工作期间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自查自纠。各相关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本通告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形成闭环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自查台账,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二)主动接受监督。自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社会共治。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和外卖配送员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 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来源:慈利市场监管

编辑:毛伟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