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啊!”6月15日,许家坊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2022年6月4日,许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人,从慈利县许家坊乡红岩村往许家坊村方向行使,在行至红岩村1组路段时,将道路右侧一行人邓某撞倒,造成邓某受伤住院。
6月15日上午,邓某家属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受理该案件后,迅速组织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查,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邓某无责任。对此认定,许某表示不服,他认为当时许某行走在机动车道上,造成事故他也有责任。对此,调解员向许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许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交通警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许某承担次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听了调解员的法律解读,许某表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在商讨赔偿事宜时,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邓某家属表示邓某自受伤以来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花费治疗费7800元,后续还需要治疗费用,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已经付不起治疗费了,要求赔偿50000元。考虑到实际情况,调解员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肇事方阐述赔偿标准的依据,向受害方阐述走诉讼途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下,两方表示愿意各退一步,相互理解。许某一次性赔偿邓某各项损失28000元,当场支付完毕。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慈利县司法局石雨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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