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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张家界市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2013-03-01 17:09:55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社会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18号)、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共产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在张家界的中共党员;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工作关系在张家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央、省驻张单位(含企业)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规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带头勤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民风,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事先向所在党组织(指共产党员)和单位(指国家公职人员)报告,其中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单位和组织监督。

  第四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准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生日、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开业等为由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第五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刊登或张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请柬、广告。

  (二)邀请除直系亲属、世交好友以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受其钱财或者接受其礼品、礼金或赞助。

  (三)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或者接受公款送礼。

  (五)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生活秩序。

  (六)动用警车、执法车辆、公共安全急救车辆、公共卫生车辆和抢险救灾、国防、气象等特种公共车辆操办或者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其他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

  (七)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年度考核内容范围,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违反本规定的,对操办者个人当年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免职;取消操办者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考核及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区县、各乡镇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引导群众制定并共同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倡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慈利县监督举报电话:0744—3237110

                        0744—3234120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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